王先生系南部新区某公司职工,家住建投世纪城小区。2018年4月1日,王先生应于下午6时下班,当日王先生早于正常下班时间两个小时左右离开单位且未告知公司领导等相关人员,前去附近的某幼儿园接自己的女儿放学。当日下午五点半左右,王先生在回家的路上横过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伤,负事故次要责任。王先生想咨询其能否要求工伤赔偿?
邢瑞婷 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王先生早退下班接自己的女儿回家,其行为虽然违反了王先生公司的内部规定但是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认为王某仅违反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其接女儿回家路线并未作太大改变其行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记者 刘心珠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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