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亳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通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纳入制度“笼子”。
完善房产出租审批及备案手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完善房产出租内部决策程序,单位确需出租房产的,要经集体研究,形成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在上报审批时,要提供相关资料,包括拟出租房产地点、面积、现状、出租期限、用途限制、出租底价等内容。
规范房产公开出租程序。分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经市财政局批准对外出租的房产,由各单位通过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公开出租。另一种情形是由主管部门批准对外出租的房产,原则上由各单位委托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组织,有招标能力的单位,也可自行组织招租,但要按发布公告、组织交易、签订合同等规范程序办理。
加强房产出租合同备案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合同签订后,应在30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取得合同备案编号,并依据合同备案编号上缴房产出租收入。由主管部门批准对外出租的房产,在向市财政局备案房产出租合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情况摸排,对于出租房产到期后不再出租的,应于合同到期后30日内向市财政局来函说明停租原因和下一步使用安排意见。
规范房产出租收入管理,明确房产出租单位应当将收缴的租金及时足额缴入市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纳入预算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坐支房产出租收入,更不得以“账外账”等方式隐匿房产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 (陶开梅 记者 杨文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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