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先生经营楼板生意,在其经营期间,多次为赵先生配送楼板,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赵先生每次收货时,都在送货单及收货单上签字。后经双方结算,赵先生仍欠张先生货款5万元,并经赵先生签字确认,但时至今日,赵先生一直拖欠不予支付。张先生想咨询本报律师团,他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李维梅【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本案中,张先生可以先和赵先生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时,张先生应提供发货单、收货单及结算单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关证据。 (记者 刘心珠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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