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咨询:我区事业单位都有不同程度地任用编外人员的现象,请问根据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能不能为这些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根据《亳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公积金委〔2008〕3号)第一章第六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四)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的代表机构。前款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目前我中心正在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具体进展情况我们会及时向社会公布。(记者 李锦文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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