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阁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91341600051482740N)
事由:责令限期申报缴纳地方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通知内容:你单位未申报缴纳2013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7403172.4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应缴未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缴纳,逾期不申报缴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通知不服,必须先依照本通知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亳州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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