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4日,张先生驾驶电动三轮车带着孩子在谯城区某主干道与王某驾驶的大众汽车发生碰撞,张先生和其孩子均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交警部门处理该事故后,于2018年2月6日向张先生送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随后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驾驶人、车主以及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和儿子的损失,但在诉讼中发现该事故认定书中只写了其子受伤,没有提及自己受伤的事情,该情况直接影响到其索赔,张先生对此十分困惑,故来咨询如何救济。
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郭小灵:《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张先生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应在2018年2月9日之前向交警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现因张先生已经超过申请复核的期限,无法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救济。但在诉讼中,该事故认定书仅具有证据效力,并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唯一依据。张先生可以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质疑,如果有其他证据(如交警出警记录、执法监控视频等)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法院可以不采用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判决。
记者 刘心珠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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