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陵公园内经营户自拆游乐设施
本报讯 最近一段时间,市区曹操公园和汤陵公园整治工作引起广大市民的关注,如今,两公园游乐设施、违规建筑拆除工作进展顺利,大多数商户均已主动自拆。从7月16日开始,整治工作开始进入依法处理阶段,然而有些市民对整治的法律法规依据并不是很了解,对此,记者昨日采访了相关律师。
据了解,《亳州市曹操公园和汤陵公园整治工作方案》,即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亳州市国家历史文化名称保护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旨在通过整治进一步改善城区公园环境,规范管理秩序,提升城市品位,为市民营造绿色、和谐的休闲场所。
安徽王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铸介绍,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第五条“深化公园运营维护管理”第(一)项规定:严格运营管理,确保公园公共服务属性。公园是公共资源,要确保公园姓“公”,严禁任何与公园公益性及服务游人宗旨相违背的经营行为。严禁违规增添游乐康体设施设备以及将公园内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以租赁、承包、买断等形式转交营利性组织或个人经营。第(二)项规定:禁止出租公园用地,不得以合作、合资或者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
记者从市城管执法局了解到,曹操公园和汤陵公园内的游乐设施正是租赁的公园用地,因此违反第(二)项禁止性规定“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同时,这些游乐设施也违反了第(一)项禁止性规定“严禁违规增添游乐康体设施设备”。
王铸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因此,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于“违法建设”,而两公园内的需要拆除的建设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拆除。
(记者 丁静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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