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孙女士是亳州市某小区的居民,2017年5月份,孙女士和丈夫郭某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四岁的儿子由郭某抚养,孙女士每个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但是离婚后,孩子一直随孙女士生活,孙女士多次要求郭某把孩子带走,但郭某一直以自己工作忙为借口,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孙女士经过考虑之后,想把孩子的抚养权要回,但是郭某以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为理由,拒绝配合孙女士。孙女士想咨询本报律师团,能否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王玉彬(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最高院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上述案例中,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的抚养权由郭某所有,但郭某的行为却违反了最高院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不尽抚养义务。如果孙女士和其前夫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记者 曾莹莹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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