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先生有一辆无牌的二轮摩托车,其表弟王某刚刚高中毕业无驾照,借走开去随礼,王某喝酒后回家途中与赵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伤,王某、赵某受伤。事故认定王某承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李先生咨询本报律师团,他本人是否也应该承担责任?
黄伟[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本案中,李先生作为涉案摩托车的所有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李先生作为车辆所有者,是能够最有效控制危险来源的人,李先生应当预见到其将依法不应上路行驶的车辆出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王某这一行为,会对王某及社会上不特定的第三人造成风险,但李先生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具有明显的过错,且该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李先生理应就其先行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记者 曾莹莹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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