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临湖镇中心村村民高某需要资金,为了从信用社借到10万元的资金,他找到了同村的教师王某,一番游说后,王某利用自己教师的身份以自己的名义在临湖信用社借了10万元的贷款给高某使用。未料想一年后高某生意亏损,没有能力把借款如期还上,王某惹上了官司缠身,背上了10万元的债务。
2008年12月20日,高某想跑运输生意买车缺少10万元的资金,在信用社要借到10万元的贷款,他不够贷款条件。高某找到了同村的教师王某,让王某到信用社借10万元贷款给自己使用,自己当担保人。
2009年12月20日贷款到期后,未料想高某运输生意亏损,贷款不能如约按期归还。临湖信用社多次催讨未果的情况下,诉讼到法院,要求借款人王某归还贷款本息。
王某今年3月20日到法院申诉,请求法院查明事实,贷款是给同村高某用的,并且有高某作担保,应当由高某偿还贷款本息。
本案中,王某虽然是替高某顶名借款,未实际使用该10万元的贷款,但是与信用社签定借款合同的是王某,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借款人王某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内归还贷款本息。而作为实际用款人的高某,在借款时是以担保人的身份为信用社出具担保函,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其应当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即与王某一起承担归还贷款本息的责任。但是,担保法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实际用款人高某不与信用社达成还款协议,或者拒不承认自己使用了这笔贷款,或者即使达成了还款协议但是实际用款人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那么这10万元的债务就要完全落到顶名借款的王某身上。
后经过法院调节,王某是该笔贷款的债务人,高某是王某的债务人,调解书生效后,高某无偿还能力,法院查封了王某的个人工资账户。后王某不得不向亲朋好友东借西借,凑到了10万元的贷款本息,最终于今年4月22日还清了10万元的贷款本息。贷款本息还清后王某仅得到一张高某为他签定的该笔贷款本息的借条。 程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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