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本是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产品,可落得个还要照单付款的结果,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是买家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武器来进行维权,而卖家却太知道怎样拿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8年4月,阜南人藏广玉来到涡阳县高公集上的 “宫海家具城”,推销“春兰牌”太阳能热水器,为确保交易安全,宫海提出赊账进货,并提出可退货,藏广玉满口答应。经讨价还价,双方确定每台1400元进价,宫海要了5台,总款7000元。卸货后,按约定宫海给藏广玉出具了“欠条”,但后来宫海却发现这5台太阳能均存在质量缺陷,根本无法卖出,可左等右等,也不见了藏的身影,于是他只好把这5台碍事的太阳能挪到庭院角落里,等待藏过来拉货销账。然而时至今年六月,宫海却等来了法院传票,藏广玉竟通过法律途径问他要钱来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宫海辩称:“欠条”是他写的不错,但藏广玉向他提供的都是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产品,至今无人问津,因此要钱没有,要货拉回去,但他这一主张却缺乏证据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及时对标的物的数量、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进行检验,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两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等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否则,就应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等内容符合约定。宫海在收到5台太阳能之日起的两年内,明知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却始终怠于向藏广玉提出异议,就应当视为宫海认可了这些太阳能产品,故宫海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应当按约定数额向藏支付货款,遂判决宫海立即支付藏广玉货款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
阮福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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