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牛先生等业主在该县学府花苑小区购买了商品房,收房时却发现房子比合同约定大了10多个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超出合同约定面积3%以外的房款应由开发商承担,但是学府花苑小区的开发商却强行要求业主按照实际交房的面积补交费用,并另外收取不计入房产证上的3平方米公摊面积和1平方米飘窗面积的费用。业主如果不交这些钱,就不能办理交房及产权手续。记者近日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A投诉———
新房多出十几平方米
3月中旬,涡阳县业主牛先生向记者反映,他于2009年10月30日在安徽云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学府花苑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的面积是103.15平方米,2010年3月31日前交房。现在开发商在延期近两年之际通知业主收房。但是收房时牛先生等业主才知道,自己的房子面积变成了116.99平方米。购房合同中约定,超出约定面积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但是开发商现在不但要求业主补交超出的10多个平方米的费用,还另外收取每户不计入房产证上的3平方米花园、配电柜等公摊面积和1平方米室内飘窗面积的费用。业主不办理补交手续,开发商就不给业主办理交房和办证手续。
牛先生告诉记者,他向开发商表明愿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高出合同约定误差面积3%以内的费用,但是高出3%以上的面积按照约定由开发商承担,但是开发商不同意。
3月16日,记者在牛先生与安徽云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合同上看到,合同第五条约定,商品房交付后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款由业主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款由开发商承担,产权归业主。在该合同附件中,“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条款约定,“房屋公摊面积最终依据房地产管理局测量为准”,后又在该约定上加了字体明显缩小的一句话“不含小区内公共公用公摊面积”。
如果按照开发商的要求,牛先生需要额外交付14平方米左右的超出面积、公摊及飘窗面积的费用,按照他2009年购买该小区每平方米1900元的价格计算,他需要多交两万多元费用。
B开发商———
“赶紧补交钱”
3月16日,记者和牛先生一起来到安徽云峰房地产开发公司。一位名叫张雪燕的工作人员告诉牛先生,合同上注明了房子面积最终以房产局测量为准,多出合同3%的面积肯定还是由业主补交的。现在其他家都补交了多出合同约定的面积费用和公摊、飘窗面积的费用,有的房产证都下来了。“赶紧补交钱吧,3月下旬房产证就能下来。 ”张雪燕说。
3月20日,记者致电张雪燕采访多收费用的问题,她说,开发商都是按照合同收费的,合同附件注明,房子面积最终以房产局测量为准,合同中说了公摊“不含小区内公共公用公摊面积”,所以又收取了公摊费用。
C主管部门———
对开发商进行调查
针对牛先生等人反映的情况,记者于3月16日下午采访了涡阳县房产局。涡阳县房产局局长殷化良对记者说,针对安徽云峰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推迟交房以及房屋面积超过合同约定3%的情况,开发商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殷化良表示,按照合同约定,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业主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产权归业主。“开发商收费不合理,但是我们也只能从政策上这样解释,也可以出面协调开发商与业主的纠纷,业主也可以采取诉讼等其他方式维权。 ”殷化良说。
对于延期交房的问题,殷化良认为,开发商应该从约定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按日向业主支付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对于公摊面积的收费问题,殷化良说,房产证上对这些共有公摊会有标注,如果房产证的面积标注已经包含公摊面积,就不应该再收取费用。
针对飘窗是否再算面积收费的问题,殷化良咨询测绘部门了解到,飘窗不算面积,不可再收取费用。
3月20日,记者将牛先生的投诉反映到涡阳县物价局和涡阳县工商局,两个部门表示正在调查此事。
D律师———
开发商多收费无依据
据记者了解,2007年下半年,安徽省建设厅和省物价局曾联合下文,要求该省商品房销售全面实行“一价清”。即凡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以及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
记者针对业主反映的问题采访了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方爱国律师。方爱国认为,关于业主与开发商签署的合同中“交房面积超过3%以内由业主补齐差价、超过3%的面积由开发商承担,产权归业主所有”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上也明确规定,商品房交房时超过3%的面积由开发商承担,产权归业主所有。这是国家法律对业主的保护。
另外,根据《房产测量规范》有关规定,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房屋面积,配电房、地下室、过道等公摊已经计算进房屋面积了,开发商再收费没有依据,属于重复收费。而花园作为小区的配套用地是不算进公摊面积的。至于牛先生签的合同上附件有一行“不含小区内公共公用公摊面积”的约定是开发商单方霸王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洪敬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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