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冤相报何时了,得饶人处且饶人”,可是,不少邻里之间发生纠纷,占理一方就是不愿原谅另一方,坚持“搞”到底。这不,涡阳县新兴镇张大村农妇张大花(化名)和邻居产生纠纷,被打致轻伤,张大花不愿接受任何形式调解,四处上访,坚决要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
近日,张大花来到报社投诉,她告诉记者,她家共七八间老房子,2010年4月,她拆了其中3间准备翻建新房。建房时,却遭到邻居李小明(化名)阻拦,李阻拦的理由是,她家房子位于李家承包地地头。
李小明不让她家建房是毫无道理的。张大花说,她家老房子至今已存在三十多年了,且于1992年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可对方认为,她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不合法,李于去年向亳州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撤消涡阳县政府给张大花家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请求失败,李家不服,到县法院起诉县政府,败诉,又上诉到亳州中院,再次败诉。
“政府给我家发的土地证是合法的,我有权翻建房子,没想到,我一动工,他家就阻拦,在我家房前烧草纸,咒骂我们,并强推新砌的墙。 ”张大花说,2011年10月15日,李小明和其堂兄弟、妻子等人将她打伤,造成她多根肋骨断裂,软组织多处受伤。她在当地卫生院治疗,花去了三四千元。
张大花说,她被打后经鉴定为轻伤。她多次找当地派出所、县公安局,要求追究对方刑责,可是,公安民警要从中调解。 “我不同意调解,我没什么别的要求,就要他坐牢,要他赔偿医疗费。 ”
张大花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是有根据的。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伙食补助、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被打致轻伤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轻伤害涉嫌故意伤害罪,一般判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拘役、管制。如果赔偿到位,取得对方谅解,依法视情节轻重也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张大花被打致轻伤,她完全有理由要求司法部门给予对方刑事处罚,但是,这样是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呢?记者认为,未必。
因为,轻伤害案件不进行调解,案件就必须经公诉途径处理。法院虽然判决了,但由于种种原因,很多时候受害人也难以及时得到赔偿,甚至还会使当事人之间形成更深积怨。
此类例子并不少,记者就曾接待过这样的上访者,他们和邻居之间,因宅基地、山林等纠纷互殴,导致轻伤而不愿调解。他们到处信访,目的就是为了将对方绳之以法,到头来,愿望虽达到了,但双方之间的问题并没解决,为此还结下了仇。
其实,很多民间纠纷形成的轻伤害案件,双方并无很深仇恨,问题不是不能调解的。譬如,李小明若能真诚地承认自己的错误,愿意给予李大花足额的赔偿,不再阻拦其建房,双方化干戈为玉帛,这样解决问题不是更好吗? 本报记者 王明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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