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琳
众所周知,交通肇事罪在犯罪事实清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从宽处理,做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起公诉的决定。例如,交通肇事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良好,积极救治或积极赔偿,双方达成了谅解,被害人请求撤诉的,社会矛盾已经化解的,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批捕或者不予起诉的决定。但是对于危险驾驶罪,审查起诉时却有着和交通肇事罪不同的标准,即不加选择的一律起诉。危险驾驶罪的处理的特殊性就体现在它的一律性和不加选择性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酒驾驶的行为,经核实属实后,公安机关是一律立案;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和指示,人民检察院是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是一律起诉,不存在不起诉的情况。这种鲜明的对比,也是司法实际需要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笔者试图从自己的视角简要论述和分析自己的看法。
本人认为,虽然将危险驾驶罪纳入刑法进行规范有其现实意义,但是不能由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不能从危险驾驶不构成犯罪的一个极端一下子到达危险驾驶必须一律起诉的另一个极端,所以,本人认为将危险驾驶罪一律起诉不妥。
首先,不考虑危险驾驶的情节一律的规定起诉,会浪费司法资源,不利于体现刑法的谦抑性。以笔者所在的人民检察院为例,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最多的时候一个月可以受理十多个案件,虽然遏制了酒驾的不良风气,维护了公共的安全,但是,不加区别的不看情节的,一律起诉是有欠妥当的。有的触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只是在酒后驾驶了很小的一段距离,而且还是在偏僻的路边,在夜间低速行驶,并且还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刚刚达到80mg/100ml,在这种情况下,没有造成任何的后果,加之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又很好,社会危险性又很小,能不能考虑不起诉呢。不加考虑一律起诉必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当事人的家庭的稳定,因为犯罪嫌疑人因为危险驾驶定罪判刑,哪怕只是拘役并宣告缓刑,那也是有前科的人,不仅直接影响当事人本人的前途,也会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
其次,不考虑危险驾驶的情节一律的规定起诉,会使刑法在适用上出现不一致的现象。刑法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此条作为刑法的第十三条出现在总则部分,就是要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适用的。在司法实践中,既然交通肇事罪可以适用,甚至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等更为严重的犯罪,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时,在决定是否起诉时,都可以考虑犯罪的情节等因素,为什么偏偏危险驾驶罪不可以呢,死板的生硬的照搬法律不是明智的司法。比如,半夜2点钟左右,行为人将车停在离家只有几十米远的酒吧门口的辅路上之后便进入酒吧喝了点酒,酒后给家人打电话叫人来开车但是电话没人接,由于看路上没有行人和车辆,离家又近,就侥幸开车回家,结果刚走几米远,就被警察拦住,一检查刚好达到血液中酒精含80mg/100ml,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下行为人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很小,夜里没有行人和车辆,离家又近,饮酒量少,考虑这些情况就可以对此酒驾者考虑不起诉。
(作者单位: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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