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014年9月16日刊发稿件《涡阳县高炉镇一农民持土地证占路建房 法院说违法 国土局不买账》稿件后,近日,该村村民侯某某来到本报交流相关情况。他告诉记者,该地块是高炉镇开通街道时占用其宅基地后,对其进行的补偿,来源合法。
去年记者上门采访侯某某时,他不在家,此次侯某某首先就村民的说法进行了解释和澄清,同时,侯某某还向本报记者提供了相关法院的判决书。记者梳理后发现,这块宅基地面积不大,但所牵涉官司之多,时间之长,牵涉范围之广,都堪称记者数年来接访之最。
起诉邻居侵权胜诉
在侯某某诉高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涡阳县人民法院(1996)涡法高民初字第109号判决确认以下事实:1988年,高炉镇进行街道规划,开通一条南北顺河大街。从集后庄开通,冲掉部分农户的宅基,经街道规划领导小组四零行政村研究决定,开街占谁多少,由集体安排在靠顺河街两边补足多少,面积计算至街中心。高某某原宅基南北长37米,东西宽25米,开街后在老宅基的基础上补偿南北长40米,东西宽33米 (至街中心),高某某在征得行政村同意下,将给其安排的40米向北移10米,从南边留下10米给侯某某。 1995年5月侯某某申请建房,获自然村、行政村、土管所、镇政府批准,并领取了建房许可证。高某某 以争议土地是其土改时分给的为由阻挠建房。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侯某某对争议土地有使用权,高某某无权阻挠建房。高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阜中民终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但认为土地使用权应由政府确认,判决侯某某应补办土地使用证。
侯某某于2001年4月25日领取了土地使用权证,但地籍调查四邻栏中李标签字不是李标本人所为,高某某知道后不服,于2001年5月24日向涡阳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土地证。一审法院认为县政府据以颁证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但四邻栏中签名非本人所签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土地证,县政府在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判决生效后,法院做通了侯某某四邻的工作,经高炉镇政府、涡阳县国土局、涡阳县政府逐级审核,于2004年11月30日批准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申请。高某某对该颁证行为不服,再次向涡阳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土地使用权证。涡阳县法院驳回其起诉。高某某提起上诉,亳州市中级法院维持原裁定。
与后庄村民组再起争端
涡阳县高炉镇四零居委会后庄村民组不服县政府为侯某某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涡阳县法院(2007)涡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以县政府为侯某某颁证行为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同时认为县政府再次为侯某某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违法。另外,涡阳县法院还于判决当日向涡阳县政府发出建议撤销为侯某某颁发的土地证的司法建议书。针对涡阳县法院(2007)涡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涡阳县法院再审,涡阳县人民法院以该颁证行为是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不具有可诉性为由驳回起诉。
后庄村民组败诉后与第三人杨某某签订合同,将该地转让给他。侯某某以后庄村民组和第三人杨某某为被告,向涡阳县法院提起侵权纠纷之诉,涡阳县法院(2007)涡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侯某某所持土地使用证真实合法,后庄村民组和第三人构成侵权。对此,亳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涡阳县法院再审,涡阳县法院维持原判决。后庄村民组和第三人提起上诉,亳州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占路建房”的说法
对此前报道中村民所反映的“占路建房”问题,侯某某谈了他的看法。
他认为,他这块“10米×22米”面积的宅基地,经过了村、镇和县国土部门的逐级审批,且经过了多场司法诉讼的检验,结果都证明他目前这块获批的宅基地是合法的,这块土地不存在“占路”的问题。
目前之所以看似这块宅基地有几米在“路”上,是因为前后邻居盖房时,填上了门前的东西沟,这样一来,他们自家盖房的宅基面积够用了,就把门前的“出场”都留了下来,从而显得自己的这块宅基地“突出”了。而实际上,自己的这块宅基地还是审批时批的那么大,也没有挪动过位置,也挪不了位置。
专家:生效判决应遵守
关于上述纠纷及官司,本报法律顾问、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韩宝老师认为,侯某某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原因,土地的面积、位置等事实都已被生效司法判决所确认。侯某某第一次申领的土地证因没有取得四邻签字确认,存在程序瑕疵,被判撤销,并判决颁证机关重新颁证。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已经做通四邻工作,消除了颁证程序瑕疵,土地证的效力也得到了生效判决的确认,土地使用权应当受到保护。
县政府没有采纳县法院的司法建议书不违反法律规定,因为司法建议书不同于判决、裁定,只具有建议性质。
在侯某某的土地使用权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的情况下,不论是政府规划需要还是个人占用这块土地或者占用一部分,都需要通过法定的征收程序,并对权利人作出补偿,或者取得权利人的同意。
相关专家认为,邻里之间为一块地,官司历时十八年,几方都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其间法院多次判决、检察院多次抗诉,司法成本巨大。诉讼,是否为解决此类问题的唯一途径,值得深思。当地政府和基层组织还应介入,尽力调处化解矛盾。
本报记者 胡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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