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8月10日,涡阳县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该县首例污染环境案件,被告人方某等14人因污染环境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万至1万元。
2014年五六月,被告人杨某龙、杨某华和陈某泉3人预谋处理被告人方某手中的一批化工废料,以每吨1200元处理费的价格与方某谈成处理方案。后杨某龙授意被告人俞某寻找能够处理化工废料的人,俞某遂联系被告人丁某、魏某,杨某龙、杨某华和陈某泉即将魏某介绍给方某认识,因魏某无处理化工废品的资质,在其伪造了安庆市某公司的资质后,方某为了掩饰其非法处置化工废料的行为,与魏某签订销售协议,约定将该批化工废料以每吨80元的价格卖给魏某(该货款实际未支付),造成魏某购买了该批化工废料的假象。而该批化工废料实际上由方某以每吨1200元处理费的价格交给杨某龙、杨某华和陈某泉3人处理,杨某龙等3人再以每吨700元的价格转包给魏某处理。
2014年7月底,魏某以每吨250元的价格让被告人李某帮忙联系车辆运输该批化工废料,李某找来4辆货车,经被告人邓某伟、邓某辉、邓某安联系倾倒场地后,将废料从江苏省常州市运至涡阳县,倾倒在标里镇史庄垃圾场,造成当地环境严重污染。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处理本次倾倒危废物品的费用为1671234元。
涡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等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倾倒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记者常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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