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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处理不好一栋违建房涡阳县国土局办案水平受质疑

来源: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5-10-27 09:21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涡阳县国土局办案水平受质疑

■ 本报记者胡明兵 文/图

每次走在李园村的街道,刘雪玲心里总是堵得慌,引起她不快的,是路旁六间建到一半的平房,这是2001年李园村干部杨某所建。 15年来,刘雪玲等人屡屡向有关部门包括涡阳县国土局举报杨某违法占地建房问题,县国土局也几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都未能妥善处理,这让刘雪玲等人不禁质疑该局的工作作风和办案水平。

村干部违规建房国土局两次处罚

刘雪玲是涡阳县义门镇李园村的一名党员,曾任李园村党支部委员。她告诉记者,2001年,时任李园村党支部书记杨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原张老家乡(现为义门镇)李园村委会集体土地651平方米建房,她随即向涡阳县土地局 (现为国土局)举报。

2002年11月,涡阳县土地局作出200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杨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该决定书将杨某所占土地表述为李园村陈后村民组的土地,引起刘雪玲等反映人的不满。她们认为,该地属李园村集体所有,非陈后村民组所有。涡阳县国土局在申请县法院对该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时,县法院认为,该处罚决定书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决定不予执行。刘雪玲说,“一份处罚书,群众不认可,法院也不认可。不知道涡阳县土地局是怎么办案的? ”

2003年6月20日,涡阳县国土局再次作出处罚决定,此次为(2003)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杨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该处罚决定将杨某所占土地表述为“张老家乡李园行政村集体土地651平方米”。

刘雪玲等人认为,该处罚决定符合事实,此事到此应该告一段落。但没想到,这一违法占地建房案件的行政处罚是一波三折,后遗症不断。

村干状告国土局法院两撤处罚书

占地建房的村干杨某对006号处罚决定不服,将涡阳县国土局告上了法庭,此案异地审理,亳州市谯城区法院认为,涡阳县国土局未向法庭举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和土地管理部门领导的集体审议笔录,说明涡阳县国土局作出(2003)006号处罚决定未经审批,其行为违反了《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程序违法,依法不予支持。

2003年4月,谯城区法院撤销了(2003)006号处罚决定书。涡阳国土局不服,上诉至亳州中院,2004年6月,亳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雪玲说:“至此,涡阳县国土部门对杨某占地建房一案的处理,都已失去效力,等于没处理。 ”她认为,虽然法院认为涡阳县国土局的行政处罚程序有问题,但并没有否认杨某违法占地的事实,国土局应该按法定程序重新再次作出处理。但此后直至2015年9月向本报投诉时,刘雪玲等人也没看到新的处罚决定书。期间,她们多次向多部门信访此事。

2015年10月13日,记者来到李园村采访时,见到了这处违章建房——六间毛坯平房,没有门窗,红砖墙壁没有粉刷,充满着风雨侵蚀的痕迹,院里长满杂草。

随后,记者来到目前仍在担任村干部的杨某家中,进一步核实了解此事。在和杨某的交流中,记者得知,杨某建房所占土地确实属于李园村集体所有,因为建房未获批准,他已将建房所占土地和土地上的违建毛坯房交还给了村集体。

最新处罚存漏洞村民不满国土局

10月14日,记者在涡阳县国土局采访时得知,该局于2014年9月再次对杨某违建一案进行了处罚,该编号为(2014)第39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51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217.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涡阳县国土局法规股蒲股长告诉记者,此处罚决定书已送达杨某并已生效,没收的建筑物作为国有资产已移交给涡阳县财政局。直到此时,信访至今的刘雪玲等村民很快发现,(2014)394号处罚决定书将杨某所占土地表述为“陈后村民组义张路南侧”,部分村民对此表达了强烈的不满,“明明是李园村集体的土地,这一点在(2003)006号处罚决定书中说的很清楚,怎么现在又变成陈后村民组的呢?这是国土局无意而为还是有意为之? ”

还有村民对涡阳县国土局的办事效率提出了质疑,认为该局处置违建如此低效率,给李园村集体造成了损失,2004年,亳州中院就已经维持了涡阳法院 “撤销003号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判决,为什么到2014年才重新作出处罚?十年时间县国土局在干什么?在这十年中,对该违法建筑的处理,从“限期拆除”变为“没收”,而违建“没收”以后,被违法侵占的村集体土地怎么退还?如果无法退还,村集体经济蒙受损失,这就是县国土局的责任了。

对此,涡阳县国土局法规股蒲股长表示,对村民质疑的工作效率低及被侵占土地归属问题,他在了解后再做回复。至于土地没收后该如何处理,蒲股长说没收之后也可以拆除,把土地还给集体。

记者了解到,在安徽省各地都存在“违建没收变为国有资产,土地无法退还”问题,记者曾专门咨询过安徽省国土厅的专家,该专家表示,基层国土执法监察部门在行政处罚时不该到“没收”就结束了,而应依相关规定继续处理。违建没收后变为国有资产,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处理。如果该建筑没有价值,或者有安全隐患等,可以拆除退还土地;如果该建筑有价值,可以采取拍卖、补办手续等方式,使其得到合理的利用,并通过经济手段对被侵占的土地作出补偿或赔偿。只有这样,方能彻底解决违建问题。图为涉案违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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