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明明有偿还能力,却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日前,涡阳男子李某某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8年6月28日,涡阳法院就滕某诉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滕某购车款136000元。宣判后,李某某提出上诉。2018年9月19日,亳州中院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涡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李某某名下多个银行帐户及微信财付通帐户内均有多笔大额交易,并购买保险、为其弟弟偿还债务等,但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杨朔张泽宇记者曾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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