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违法生产、违法排污等严重破坏城乡环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开展全市各类违法排污单位集中综合整治行动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从2013年11月5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
二、整治对象
(一)全市范围内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违法排污单位。
(二)全市范围内虽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排污行为的单位。
三、整治内容
(一)整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整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整治各类违法占地行为。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整治各类违法取水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五)整治各类违法经营行为。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据国务院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整治其他各类违法行为。对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整治要求
全市境内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违法排污单位,或虽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排污行为的单位,必须立即停止各类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市和区(市)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治要求,限期整治到位。通告期届满后,相关单位仍未整治到位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整治中出现的阻碍执法人员
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成都市水务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都市公安局
2013年11月5日
崇州市举报受理电话:
12369、82272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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