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崇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崇府发[2014]2号),现将崇州市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税额标准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征税范围
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按崇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规划确定。对不在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税范围内的各类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和居民聚集区,参照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税额标准征税。
二、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年税额标准
本次级次调整共分五级,调整后为:一级14元/㎡、二级12元/㎡、三级9元/㎡、四级6元/㎡、五级4元/㎡(具体范围及标准见下表)。
三、本次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等级及年税额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崇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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