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崇州市积极贯彻实施,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企业是主体,由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崇州质监局负责人介绍,原有的监察条例侧重于行政监管、政府管理。而《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经不是单纯强调政府的监察,比安全监察条例上升了一个层次,成为全社会安全管理的一个大法。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法》,崇州市去年底就展开培训,为贯彻实施打下坚实基础。不久前崇州市对全市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特种设备安全开展了拉网式大检查,重点检查特种设备是否办理注册登记,是否有专人负责,是否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使用单位是否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和各项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日常安全检查,是否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该负责人介绍,《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出了对特种设备实施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两个原则,进一步完善了监管的范围,确立特种设备的可追溯制度、召回制度、报废制度,使特种设备的监管形成完整的链条,并增加了对经营、销售环节的监管。按照法律规定,崇州市规范特种设备销售出租行为,增强了对经营、销售、出租环节的监管,要求企业明确其主体责任,并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张世海组稿)
【链接一】
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使用要求
(一)业主管理规约应当规定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等专项经费的筹集和使用规则,以及应急维修处置预案的编制等事项;
(二)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管理规约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监督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监督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电梯检验检测工作。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规范乘客乘坐行为等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合理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将电梯使用管理的相关信息向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四)出现不能及时整改消除的安全隐患或者异常情况,需要按规定停止使用电梯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告,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五)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和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无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承担电梯使用管理安全责任时,应当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业主、业主大会或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临时指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电梯使用管理安全责任。
【链接二】
电梯使用单位的确定
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首负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则予以确定:
(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按份共有的,各产权所有者均为电梯使用单位,并按其产权份额承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三)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应当约定物业使用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电梯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未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链接三】
电梯安全监察分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电梯的重点安全监察,及时调查处理涉及电梯安全的举报和投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的有关活动和在建建筑中的电梯井道、机房等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电梯从业单位市场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有关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将电梯安全管理水平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监管和评优评级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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