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近日,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某、查某涉毒品刑事犯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2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3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2000元,罚金3000元。被告人查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对扣押在案的62.1克毒品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男,七零后,崇州市人)、被告人查某(男,八零后,崇州市人)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2013年起,吴某多次从他人处购***,除一部分供自己吸食外,其余部分分装出售牟利。2013年10月,被告人吴某与购买毒品人李某电话联系后,将冰毒交给被告人查某,查某将一袋重约0.25克的冰毒以1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后查某将贩毒所得的100元交给吴某。
2014年3月6日,吴某在自己家中以100元的价格贩卖0.5克冰毒给赵某,并提供吸毒工具供赵某、杨某共同吸食。当日15时许,公安民警接警后,到被告人吴某住处进行搜查,从吴某上衣口袋内搜出一盒净重14.5克的疑似冰毒,从冰箱内搜出一盒净重47.6克的疑似冰毒。被告人吴某供称是自己用于吸食和待售的冰毒。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查获的二盒疑似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查某,故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明知是毒品而在自己住宅内先后容留他人吸食,其行为侵犯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和他人身体健康,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查某替吴某送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查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行为,庭审中自愿认罪,均予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李远鹏崇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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