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少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效改善崇州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4—2017)》和《崇州市2014—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细则》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崇州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东侧以世纪大道为界,西侧以距西河西侧1公里沿线为界,北侧以成温邛高速公路为界,南侧以兴昙路为界。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烧高污染燃料。本通告所禁止燃烧的高污染燃料类型包括:
(一)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
(二)煤焦油、重油、渣油,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
(三)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四)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分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
三、禁燃区内禁止新建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
四、本通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详情请登录崇州公众信息网(http://www.chongzhou.gov.cn/)查询
崇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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