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空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生活生产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等法规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从2015年2月12日起,本市崇阳街道中心区域,街子、元通古镇核心区域为全面禁燃区。崇阳街道中心区域是指唐安西路、崇庆中路、永康西路至蜀州路交汇口和蜀州中路以内,同时辐射辰居路、天庆街、杨祠街、向荣街。街子古镇核心区域是指镇内以味江、S106线、金鱼街、清明街、华阳国志馆为界所辖的整个区域。元通古镇核心区域是指镇内以西河、街安路为界,包括一河一路所辖的整个区域。
二、禁燃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
(二)车站、铁路、第二绕城高速等交通枢纽及重要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
(四)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商场、集贸市场和文化娱乐体育场馆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三、禁燃区域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住宅的阳台、窗口、楼道、屋顶燃放或者抛掷烟花爆竹;
(二)向行人、车辆、航空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绿化地、地下管网等抛掷烟花爆竹;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破坏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的行为。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五、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六、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15年2月12日起施行。
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市安监局举报电话:82200606
市烟爆整治大队电话:18081966476崇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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