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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故意拖延或拒绝退货最高可罚50万

来源:今日崇州 2015-03-20 15:34   https://www.yybnet.net/

★商品拆封也可退货★预付款消费纠纷向有利于消费者倾斜★加工维修行业偷工减料、偷换零件最高罚款三万★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更给力

网购的商品不合心意想退换,商家以“已拆封”为由不退货,怎么办?在美容院、美发店办理了预付卡,发生纠纷后商家不肯退款,怎样维权?3月15日,又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正式实施,对新消法规定的经营者责任义务进行了细化,对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消费者维权更加有力。

亮点一

细化“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商品拆封也可退货

案例:市民陈小姐近日在网上选购了一款大衣,货品到手一看,色差极大,米黄色变成了土黄色,拉链也没有照片上显示的质感。想退货,却被网店以无质量问题拒绝,无奈的陈小姐只能认亏。 

类似陈小姐的遭遇在诸多网购一族中并不少见。“七日无理由退货”本是新消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可在现实生活中却时常遭遇实施瓶颈。一些网店经营者擅自设置“不影响二次销售”“保持出售原状”“已拆封不得退货”等各种条件,让消费者退货障碍重重。 

为保障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新出台的处罚办法细化了新消法的规定,列举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行为的具体情形,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商家若出现以上4种情形将被视为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处5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办法的出台让“七日无理由退货”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消费者网购时无需再担心商家无理拒绝退货了。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法律明确列明的商品之外,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要求必须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解决了可能发生的事后争议。此外,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仅限于商品本身,对于商品的包装等,由于需要验视、试用,允许拆封。 

亮点二 

预付款消费纠纷向有利于消费者倾斜 

案例:罗女士花3000元在美容会所办理了一张会员卡,使用有效期为两年。用了一年多时间,罗女士就被告知美容院更换经营者,会员卡作废。而她的卡里尚有800元余额未消费,经营者却拒绝退还。双方多次交涉未果,甚至起了争执。罗女士本想到消协投诉,可考虑到金额不大,加之怕麻烦的心理,最后不了了之。 

近年来,预付卡消费方式被越来越多人接受,但是因商家承诺不兑现、门店搬迁、携款潜逃等原因造成的消费纠纷却频频发生,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责任义务等内容。针对预付款消费方式中退款难的问题,处罚办法还专门规定商家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对于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若经营者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限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未退款的,将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亮点三 

加工维修行业偷工减料、偷换零件最高罚款三万 

案例:消费者尹某在崇州市一家4S店购买了一辆汽车,后因车祸进行维修,保险公司鉴定发现该车前灯非原装,不予赔付。尹某遂到市消协投诉4S店偷换零部件,要求给予相应赔偿。经过一番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虽然维权成功,但4S店不诚信经营的行为还是让尹某感到很不愉快。 

随着经济发展,汽车售后、房屋装修等服务行业所发生的消费纠纷呈现上升趋势。由于相关的处罚依据并不明晰,消费者在维权中处于劣势地位。 

此次处罚办法细化服务业侵权行为,对相关侵权行为规定了处罚标准。对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办法规定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四 

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更给力 

案例:王小姐最近经常接到骚扰电话和收到垃圾短信,不是推销商铺、建材和抵押贷款,就是询问有没有兴趣开网店,让人烦不胜烦。而且对方好像对她的情况非常清楚,她怀疑个人信息被泄露了,但对此却无可奈何。 

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正当、合法、必要原则,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处罚办法还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落实了新消法中有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与国际上相关立法一致,适应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使用条件。(张杨)

市监管局开展3·15宣传活动

本刊讯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蜀州广场开展以“携手共治,畅享消费”为主题的宣传活动,现场解答消费者咨询的相关问题,并受理消费投诉。 

活动现场设置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宣传栏,工作人员为市民发放了食品和商品选购指南、消费安全知识读本、消费指导手册、《中国消费者》杂志。市民纷纷前来领取资料,并就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消费问题进行现场咨询。据了解,当天共散发各种宣传资料2000册,接受消费者咨询67人次,受理消费投诉13件。 

据悉,去年全市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共受理消费投诉358件,受理举报64件,办结率达到100%,消费者满意率达91%,消费者满意率同比提高12.31%。 

(刘瑞宇)

建行崇州支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本刊讯日前,记者从建设银行崇州支行获悉,2015年,该行将深入推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持续巩固与消费者之间和谐、共赢的金融消费关系。 

近年来,该行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董事会议事范畴,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运行管理机制,逐步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体系,建立了各层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专职联系人制度和日常沟通机制;全方位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连续两年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服务月活动,连续四年配合开展“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活动;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融入产品服务的设计开发,实施了网点服务流程和服务用语标准化试点;建立健全多渠道投诉管理体系,将投诉管理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常抓不懈,并不断提升投诉受理和处理能力。同时,加大自助渠道建设,稳步推进电话银行的集约化经营,不断完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的服务措施,满足消费者日益多元化的金融需求。(张世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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