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报评论员 付克友
核心
提示
在节假日免费政策下,高速公路公司等市场主体,的确因行政干预而遭受某种利益损失。但这应该是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不应该拉公众来垫背。
为加强并规范对收费公路的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起草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其中不少内容可圈可点:全部由政府投资公路不得收费、收费站设置不符合标准可处50万以下罚款、收费公路应公布收支情况,尤其是“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
显然,以“延长”补“免费”,是对当初国务院发布《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的一个政策补丁。自从该通知发布之后,民众普遍叫好,高速公路公司则普遍喊痛。如果说当初的免费,是对民众利益诉求的一种回应,如今以“延长”补“免费”,则是对高速公路公司利益诉求的一种回应。看起来,这似乎是一种两全其美的选择,但是这种以“延长”补“免费”的方式,却是对当初改革初衷的背离。
当初出台重大节假日免费的政策,是为了逐步体现高速等收费公路的公共产品属性,从而体现政府提供这种公共产品责任的改革取向。世界各国收费公路总长14万公里,其中10万公里就在中国,以至于中国全社会物流总成本占GDP比重的18%。这种现状需要改变,节假日免费只是一个起点,其意义并不只是让利于民,给民众一点甜头尝尝,而是确定了一个重大的改革命题,即收费公路要走向免费、回归公共产品的正确方向。
以“延长”补“免费”,背离了改革方向,抹杀了改革本来就还很微弱的那点意义。收费公路延长收费期限,意味着公众要获得在节假日那几天的免费“福利”,则需要付出在其他日子更多付费的代价。最初的利益调整,是在公众和高速公路之间进行,现在则转换成在公众与公众之间来调整。这哪里还有回归公共产品的改革取向可言?
任何改革都是利益的调整。这里的症结在于:谁来承担其中的调整成本?从市场经济规则出发,在节假日免费政策下,高速公路公司等市场主体,的确因行政干预而遭受某种利益损失。但这应该是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不应该拉公众来垫背。何况很多高速公司本是国企,也有很多不合理收费需要清理,其中有很大回旋空间。以“延长”补“免费”,不是最好的选择方案。企业总是可以找到各种延长的理由。这个口子一开,遗祸无穷。
无论走得多远,都不要忘记我们当初为什么出发。何况,收费公路改革,才刚刚迈出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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