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报评论员 李迎春
核心
提示
当下对冤家错案,很多人纠结于制度不健全和司法腐败,事实上权力的无处不在和现实的司法运行机制才是真正主因。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的一篇文章经媒体披露后引起极大关注。文章称,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现在我们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否则人头早已落地了。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法院虽在防止错杀上是有功的,但客观而言在错判上又是有过的。文章还称,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极为罕见,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冤假错案往往是奉命行事、放弃原则或者是工作马虎失职的结果。
对赵作海案、张氏叔侄案,沈德咏“法院功大于过”的观点引起极大非议。很多人认为,法院办了错案,还说自己有功,如此逻辑荒谬到极点。但纵观全文,回归现实,沈德咏所言也并非没有道理。在一个受诸多因素制约,很多案件无法依法独立审判的环境下,让法院一家“不顾一切”地追求法律正义,也未免太过苛刻和不现实。
有人认为,现在说真话越来越难。沈德咏的文章中却包含着不少真话。譬如他说:冤假错案往往是奉命行事、放弃原则或者是工作马虎失职的结果。冤假错案三分之一不是法院主观不愿公正办案,而是“客观不能”。在一些冤假错案中,法院作为众矢之的,不过是一个台前背黑锅者罢了。这是法院的无奈,也是司法运行机制的问题所在。
我国法律早有明文规定,法院独立承担审判职责,但现实中,法律不能定案、法官不能定案,而是领导定案,权力定案的现象,客观上却是长期存在着。这不仅违背法治原则、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基本的司法规律。从程序操作到实体量刑,司法活动都具有极高的法律专业性,让非专业却享有权力的领导拍板定案,无疑相当于让外行审案,其结果可想而知。所以,要减少冤家错案,首先需要防止权力的僭越,将其关在法庭的门外,让法律真正主宰法庭。
刑事司法活动是一个链条,包括侦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分别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三家承担。现实中,法院作为最后环节,往往承担着巨大压力。证据都是警方取的,又经过检察院的“认可”,在两家强大的公权机关与弱小的当事人面前,法院居中裁判,落实起来相当艰难。虽然法律规定非常清晰,三家分工明确、互相制约,但距离真正独立而又相互制约的司法运行机制,目前看来,距离尚远。
当下对冤家错案,很多人纠结于制度不健全和司法腐败,事实上权力的无处不在和现实的司法运行机制才是真正主因。它们会让任何好的制度形同虚设。完善制度、惩治司法腐败很重要,但如果上述两方面问题没有解决,冤假错案仍难绝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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