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 曾茜
山东潍坊有农民将剧毒农药神农丹用于种姜。他们明知危害巨大,连自己都不吃,但还是要去故意伤害他人。
毒姜,不过是当下防线频失的食品安全危机之冰山一角。什么毒牛奶、毒大米、毒水果、敌敌畏腊肉、福尔马林毛肚、瘦肉精猪肉、老鼠肉假扮的羊肉……不一而足。积重难返的食品安全卫生现状,几乎可用举目悲凉来形容。
问题频出而又无法遏制之下,有人建议重典治乱。此法虽有失法治稳定与司法公正特性的可能,但却不难看出人们对现有法律处罚过轻,以至于无力阻止违法犯罪的群体焦虑。
但是,我们的现行法律就真的如此弱势?
如果只局限于《食品安全法》来惩治此类行为,由于其属于行政法规,其远低于违法收益的少量罚款和行政处罚,早已无法阻止一些人为获暴利以身试法。但如果采用民事侵权法则,又往往因需要受害人拿出受害证据而陷入举证僵局。众所周知,很多食用产品的毒性不可能马上显出危害,但却可以经年累月地慢慢侵蚀并最终摧毁你的身体。
但我们并非拿这些恶行没有办法。《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上述行为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充分说明,即使没有出现危害的实际后果,但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投放毒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
明知故犯,在食用材料里投放有毒物质,其恶性与杀人何异。而“危害公共安全罪”,正是因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且后果难以预料,所以在普通刑事犯罪中也属危害性极大。若使用该规定严处一些明显够格的恶行,就既可以避免民事举证的困难,又可以弥补行政法规的力度不足,也足以给那些以身试法者留下终身难忘或不敢效仿的心理畏惧。
民以食为天,天若塌了,人们何以安身。当法律示弱之时,人们只能另寻救济。教育的失败、道德的沦丧,甚至还有信仰的缺失,种种追根溯源都不无道理,但那样的重建所需时日更加漫长。相比之下,还是惟有寄望法律的严厉,因为这才是当下最有效率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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