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 徐琼
复旦大学硕士研究生黄洋遭同学投毒被害身亡,由于作案手法与后果都惊人相似,很快启发了公众的回忆与联想,令19年前的清华大学朱令案重新成为舆论热点。
有一种生比死更让人同情。比如朱令。当年的完美女生,与如今的全身瘫痪、100%伤残、双目近乎失明、大脑迟钝形成残酷对比。所谓悲剧,就是把美好的东西毁给人看,更大的悲剧是,竟然没有人为所造成的悲剧负责。黄洋死于同学之手,青春做伴却同室相煎,让人唏嘘,但与投毒犯罪的心思诡秘、手段阴狠、令人生畏相比,更让人不安的是投毒案真相不明、投毒者逍遥法外。
强大的互联网于19年前帮助朱令确诊“铊中毒”,19年后似乎又想帮助朱令洗冤报仇。19年来受害者与身边人的积怨与怀疑,被以悬疑的方式一一提出过堂,又被网民一一“认定”并义愤填膺地广泛流传。
但舆论判决终究不是判决,何况有限的案件细节,似是而非的传言,令一场全民推理更像某种竞猜。此等公众热情由于得不到权威消息回应,最终恐使朱令案的悲情与义愤,退化成一种谈资。而民间与互联网的断案热情,其实是在考验或者说求救于真正的断案人。最有资格也最有责任出面澄清传言的,应是当年接触第一手证据、清楚整个办案过程的北京警方。
将每一个罪犯绳之以法,可谓理想的司法。与公众期待相异,谋杀案破案率不高,唯一知道真相的,常常只是真凶本人。现实往往是,警方努力并最大限度接近真相,最终却无力回天。但这并不代表警方再也无所作为。根据今年起施行的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尤其是重大案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朱令案虽说只有单一受害者,但已然满足“公众普遍关注”的标准,而时下传言最盛的“权力干涉、被迫结案”等内容,当然涉及公共利益,完全符合重大案件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范畴。即使不宜公开,《规定》也有说明,“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朱令家人有权了解案情相关信息。
也许,需要昭雪的,除了朱令,可能还有多年生活于公众口水之中的“重大嫌疑人”,也有努力办案却被扣上“执法不公”帽子的当年办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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