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修改后拟删去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五千、五万、十万等具体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保留适用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27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对涉及贪污贿赂犯罪的法条修改引人瞩目。
我国刑法分则中,用专章15个条款规定了贪污贿赂罪的定罪处罚。专家表示,刑法前八个修正案中,只改动了15个条款中的2条,而这次修正案一揽子修改其中6个条款可谓“大修”,修改主要针对贪污贿赂定罪量刑标准和加大行贿犯罪打击力度两个方面。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根据各方意见,拟删去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五千、五万、十万等具体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保留适用死刑。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介绍,1997年刑法典把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为具体数额标准,是为了增强司法操作性。但经过多年司法实践,具体数额标准逐渐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情况变化。
“草案把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拟修改为概括模式,且纳入了犯罪情节和后果的考量,具体数额和情节标准可由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或由最高司法机关授权地方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掌握,更为科学合理。”赵秉志说。
此外,草案从三方面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一是对多类行贿犯罪增设了罚金刑;二是严格了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三是增加了向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处罚规定,在打击行贿的同时,约束领导干部身边人。
行贿犯罪是滋生腐败的直接根源之一,行贿往往是受贿犯罪的始作俑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张向东认为,“对行贿犯罪惩处力度偏弱,会影响遏制腐败犯罪的效果。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是这次刑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必将对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产生积极作用。”据新华社
“全环节”反腐
【针对受贿人】
删除数额标准
设三档刑罚
拟删去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五千、五万、十万等具体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保留适用死刑。
【针对行贿人】
增设了罚金刑
涉及对行贿犯罪的处罚条款中,多处增加了处以罚金的内容,而此前在刑法对行贿人的处罚条款中,都没有涉及罚金。
严格从宽条件
拟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针对身边人】
约束干部身边人
增加了向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处罚规定。
聚/焦/
将腐败犯罪“全环节”纳入惩治范围———
让贪官“不敢收”
还要让行贿人“不敢送”
法学专家认为,此次对刑法中腐败犯罪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惩治腐败的相关法律规定,将腐败犯罪的“全环节”纳入惩治范围,体现了国家打击腐败犯罪的决心。
提高犯罪成本
让行贿人吐出不当获利
行贿人通过贿赂官员获得了巨大利益,而在查处贿赂案件过程中,由于立法缺失,很难对行贿人进行经济处罚,使其“吐出”不当获利。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涉及对行贿犯罪的处罚条款中,多处增加了处以罚金的内容。而此前在刑法对行贿人的处罚条款中,都没有涉及罚金。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曲新久认为,因为行贿、受贿大多是财产性犯罪,以前没有设置罚金不够合理,如果能够通过财产刑这一法律手段加大对行贿人的惩治力度,无疑将大大增加行贿犯罪的法律成本。
严格从宽条件
令行贿人难逃刑罚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全明说,人们一般痛恨索贿受贿行为,却认为行贿人多是“被动”一方,属于“弱势群体”。这种社会认知导致了一种恶性循环,形成一条衍生权力腐败的“犯罪链”,使腐败现象屡禁不绝。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草案加大了对行贿人员的处罚力度,规定即便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也应受到处罚,对免除处罚给予了严格限制,这意味着有更多的行贿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扩大反腐范围
拟处罚“身边人”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增加规定,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卢勤忠认为,此次在刑法修正案中增加向关系密切人行贿,扩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范围,原来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了关系密切人受贿罪,但是行贿方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此次将其列入,体现了从严打击腐败的决心。
但在记者采访过程中也有基层检察官表示担心,如果对行贿者打击过于严厉,很容易让行贿者和受贿者形成利益共同体,给查处腐败犯罪造成困难。案发前,行贿人还会不会主动检举受贿犯罪?案发后,行贿人还能不能积极配合查处受贿事实?
多数被采访专家认为,本次修法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对行贿人是一个震慑,更加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行贿受贿犯罪的发生。
增加情节考量
更有利于做到罪刑相当
周光权说:“现行刑法是按照贪污受贿的数额来定罪,分为四个档次来进行判罚。但这毕竟是10多年前制定的,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造成不少犯罪数额相差悬殊的案件,在量刑上难以拉开档次。”
一位长期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认为,将贪污数额标准规定为一个具体的数额,难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导致实践中一些依法本应入罪或者本应重判的案件,因受数额标准的限制,无法入罪或者难以重判,损害了法律权威。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删去了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
专家表示,本次修改,将刚性的数额标准修改为更有弹性的“数额+情节”模式,将更有利于做到罪刑相当。对于具体定罪标准,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明确相应标准,使反腐败的司法程序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科学合理。据新华社
热/评/
扎牢制度反腐的牢笼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织严了惩治行贿犯罪的法网。立法机关旨在通过修改刑法反腐条款,针对受贿人、行贿人、领导干部近亲属等“亲缘腐败”编织起更加严密的法网。制度反腐的治本之策有望向前迈出重要一步。
刑罚是“最后的防线”。修改刑法条款也映射出国家反腐败机制从立法上正在逐步完善。对多类行贿罪规定处以罚金刑,大大提高犯罪成本;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避免行贿逃脱处罚;删除具体数额标准,以概括性数额和情节为贪污贿赂定罪量刑,让反腐败的司法实践更加科学……一系列法条的修改意图,是剪断衍生权力腐败的“犯罪链”,把反腐败的制度牢笼扎牢扎紧。当前,在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下,初步形成了“不敢腐”的局面。只有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不断加大治本力度,加强制度建设、形成有效机制,党纪国法一起发力,才能使领导干部“不能腐”“不想腐”。
从严治党,短期靠打,长效靠法,这一个“靠法”是需要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还涉及到更加严格的党纪党规。
《新闻1+1》整理 杨欢 余小红
链接
贿赂犯罪国外如何判刑?
据专家介绍,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行贿与受贿同等处罚。如美国联邦有关贿赂犯罪立法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在法定刑的量刑上,对行贿和受贿两者处罚相同。在西班牙、阿根廷、新西兰、德国、日本等国家也实行行贿和受贿同罚。而世界很多国家,对于行贿罪的处罚轻于受贿罪。如意大利刑法典规定,受贿罪的最高刑为20年有期徒刑,行贿罪的最高刑为受贿罪的三分之一。另外,也有一些国家的刑法中只有对受贿罪的规定,对于行贿罪未作出规定,如丹麦、瑞典、挪威等。据新华社
商报专访
著名刑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
贪腐量刑数额标准
可提高到5-10倍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就此次对刑法中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进行的修改,采访了我国著名刑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
调整数额 10年前已在讨论
成都商报:此次修改拟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具体数额,背景是什么?为何要作出这样的修改?现行标准有哪些需要完善之处?
阮齐林:其实,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的数额调整,10年前已经在讨论了,现行刑法从1997年实施至今,已有17年,随着物价水平和经济收入的大幅提高,目前规定的5000元、5万元、10万元已明显不符合经济现状,并由此造成了两个问题:
一是与物价水平和经济收入相比,现行数额标准过于严厉了,贪污10万要被判10年以上,相当于“一万元一年”,着实重了。
二是现行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超过10万的,不管是10万、上百万还是几千万,可能都是被判十几年,由此导致量刑不平衡。
各省可根据各自发展水平确定标准
成都商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表示,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您认为,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应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
阮齐林:我认为,可以参照盗窃罪提高到5倍的修改先例,提高到现行标准的5-10倍。也就是5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同时,各省可以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该省范围内的具体数额标准。
而且,与盗窃等侵犯私人权益不同,国家忍受侵害的能力更强,所以数额也应该较高一些。
追求公平正义与打击腐败的平衡
成都商报:如此规定,是否是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放纵,不符合民众对打击腐败的吁求?
阮齐林:关于该项修改讨论了10年现在才付诸实施,主要也是怕这句话,但正如上面所说,刑法首先应该追求公平正义,现行标准已经与目前的经济水平严重不相符,法律修改不能怕被误解。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成都情况
主要依据数额定罪量刑
希望明确“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昨日,成都一基层法院的一名刑庭法官表示,目前,该院判罚贪污犯罪的数额有几万的,也有几十万的。至于判决结果,如果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法院是可以判决免于刑事处罚或者缓刑的,只是要严格适用而已。该法官表示,现行刑法规定,贪污5000元即构成贪污罪,虽然也有5000元以下、情节较重可构成犯罪的规定,但最高法没有出台“情节较重”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也难以界定,所以很少适用。
由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删除了对贪污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该法官表示,最高法院一定要明确界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以便司法实践中准确掌握。对贪污数额,该法官表示,随着经济的发展,应该适当提高一些。
成都某检察院的一名公诉科检察官称,法律规定贪污10万以上,没有自首等法定减轻情节的,都应该判10年以上,“目前我们也只有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执行。”该检察官称,以前贪污犯罪只是规定了数额,情节方面只是酌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就比较大。这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犯罪数额和情节并列作为法定量刑规范,如果再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进行细化的话,打击力度更大一些。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新闻推荐
赌球涉案16亿 网上赌场栽了 成都赌客输了20万被拘留14天;代理境外***老板涉嫌开设赌场罪,已被批捕
男子王某多年来一直经营国外***,供赌客投注赌球,其网站的流动资金达16亿元之多。得知王某赚钱后,作为计算机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廖某也加入,并开发了一款内部支付软件。该团伙在经营的2年多时间内,...
成都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成都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