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三次延迟宣判的杨剑波诉中国证监会案,上周五(12月26日)上午有了结果。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获悉,12月26日该院就原告杨剑波诉被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禁入决定两案一审公开宣判,两案均判决驳回了杨剑波的诉讼请求。杨剑波方面则当庭表示,将继续上诉。
曾三度延期宣判
因“光大乌龙指”事件,2013年11月1日,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及杨剑波等4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杨剑波等4人作出市场禁入决定,认定杨剑波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者,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宣布杨剑波为期货市场禁入者。
2014年4月3日,杨剑波不服证监会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后该案因“案情复杂”分别于今年5月16日、8月15日和11月17日三次下达延期宣判通知。
两案原告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据记者了解,两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三点:一、错单交易信息能否构成《证券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内幕信息,此为双方最大的辩论焦点;二、光大证券案发当日下午的对冲交易是否构成基于既定投资计划、指令所作出的交易行为,从而不构成对内幕信息的利用;三、杨剑波是否构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焦点一,证监会将错单交易信息认定为内幕信息,并未超出《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内幕信息定义的范畴。杨剑波提出错单交易信息在光大证券当日下午对冲交易开始之前已经公开,因此不构成内幕信息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二,法院认为,光大证券当日下午实施的对冲交易,是在错单交易信息形成之后,直接针对错单交易而采取的对冲风险行为,而非基于内幕信息形成之前已经制订的投资计划、指令所作出的交易行为。杨剑波主张光大证券当日下午的对冲交易,系基于市场中性投资策略这一既定投资计划和指令所作出,并未利用内幕信息,法院经审理亦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三,法院认为,错单交易发生于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而杨剑波作为光大证券时任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参与了光大证券决定实施对冲交易的相关会议,且是负责执行当日下午对冲交易的人员,故证监会认定杨剑波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当。
此外,杨剑波认为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禁入决定对光大证券做空股指期货部分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有违《会计准则》,以此作为请求撤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之理由,法院亦不予支持。
北京一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两案均判决驳回原告杨剑波的诉讼请求。成都商报记者 王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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