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身患尿毒症的妻子协议离婚,约定由男方向女方提供经济帮助,后男方因停止给付相关费用被前妻告上法庭。近日,彭州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协议。判决男方自2014年8月起至2027年3月止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1000元,购买社保费800元,并承担女方未报销的透析费用。
彭州男子杜某与周某于1998年4月登记结婚。2007年10月,周某被诊断为尿毒症,需长期透析治疗维持生命。2010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并达成协议,约定周某月收入不足3000元时,杜某需为其缴纳医保、社保费,补交不能报销的医药费,并给予生活费1000元。杜某依约每月给予周某2200元,但到2014年7月,突然停付。
去年8月25日,周某将前夫杜某诉至彭州法院,请求判令杜某自2014年8月至2027年3月止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社保费用800元及透析治疗费用700元。去年12月4日,庭审中,杜某说,“自己和周某已离婚,没有法定的责任和义务继续依约支付。”后经查明,杜某在蓉经营童车等批发生意。彭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身患尿毒症,无工作且生活困难。双方所签协议合法有效。但对周某要求的每月1500元生活费只依约认定1000元。
法官说法
离婚时 不论婚姻中有无过错
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予帮助
该案承办法官指出,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但扶养义务以夫妻关系存续为前提。为了保障经济相对弱势一方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陷入生活困境,我国法律设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对弱势方权益进行保障。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此帮助不以一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或过失为前提。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法律对“一方生活困难”进行了严格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本案中,原被告离婚时,女方周某已身患尿毒症,且无稳定工作,而男方杜某具有一定经济基础,且与女方达成相关协议。综上,由男方给予女方一定的经济帮助,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梁茜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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