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报评论员 朱达志
据贵州日报报业集团手机新闻客户端“今贵州”消息,4月11日上午,一起由村民不服贵州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贵州省副省长陈鸣明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陈鸣明作为副省长出庭应诉行政案件,为全国首例;而堂堂副省长能够以被告负责人的身份与普通村民在法庭上平起平坐,在中国法治史上,更是具有标志性意义。
而在传统“官本位”思想影响下,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到法院出庭应诉,向来是一件比较艰难的事。思想上的顾虑,比如怕麻烦、怕影响名声、怕表现不佳等等就不说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愿出庭,还有一个心结,那就是自己的行政级别往往会高于主审法官,自己坐在法官的下方当被告,好像有点“丢不起那个人”。
但是,在依法行政早已成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重要内容的今天,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理所当然成为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标志之一。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光可以增强行政机关依法应诉的意识,还可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负责人依法行政的观念,更重要的是能够给整个社会做出遵守法律、尊重司法的表率,从而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试想,普普通通的村民状告省政府,主张自己的权利,能得到与副省长对簿公堂的机会,其正面效果,恐怕是多少次普法宣传活动也难以获得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能亲自出庭应诉,无疑是尊重人民群众的体现,十分有利于树立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而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也免却了过去那种一般工作人员在庭上无权首肯,事事皆得请示,致使案子久审不结等等情况;同时,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对领导干部自身法治意识的树立和法律知识的学习,也是一个绝好的机会。
法庭之上,只有原告、被告这样的诉讼当事人,没有官民之分,更没有官大官小之别。不管是法官还是行政官员,他们的共同“上级”唯有法律。此次贵州省副省长陈鸣明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开了一个好头,值得各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公权机关借鉴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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