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分组讨论中,胎儿利益保护、拟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低年龄为6岁、监护、法人分类等问题,是委员们讨论最激烈的内容。部分发言的委员对拟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低年龄为6岁表示担忧,建议维持10岁的规定。在讨论中,不少委员陈述调研实例,建议草案修改方向。
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关于胎儿利益
写入草案获委员肯定:这是一个重大进步
刘德培委员说, 草案增加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这是一个重大进步,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赋予胎儿一定民事权利,我建议“保护胎儿利益”改成“保护胎儿的权益”。
对此,莫文秀委员表示, 民法总则草案亮点特别多,增加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就是其中之一。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人能否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如果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则无法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在司法实践中,继承案件中“遗腹子”享有何种合法权益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为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民法总则草案规定,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必将为今后类似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任茂东委员则表示,胎儿接受赠与是一种什么情况,这样规定是否很成熟呢?建议增加“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最低年龄降为6岁引担忧 委员建议维持在10岁
草案拟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低年龄10岁为6岁的规定,在讨论中,引起不少委员担忧。
苏泽林委员表示,草案第18条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存在重大制度风险。现行民法通则把10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起点是有道理的,主要有两点:一是满10周岁的人,一般已完成了初级小学的教育,有了一定的知识积累;二是,满10周岁的人单独接触社会的机会相对较多,有了一定的社会阅历,能初步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相对后果。这样规定也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现在草案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降到6岁,让这么小的孩子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不符合孩子的生理特征和实际。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6岁的儿童,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送其入学,接受完成义务教育。也就是说,6周岁是上小学的最低年龄。不满6岁是不允许上学的,他们每天由大人陪伴,没有机会独立接触社会,没有承担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阅历和起码的文化知识。
苏泽林委员表示,如果一定要改,建议降到8岁,8岁上二年级了,初步具备了一定的知识和社会阅历。对此,严以新委员表示赞同。
许振超委员称,现在的孩子6周岁开始上小学,字都认不全,数都数不过来,草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降到6周岁,有点不妥。
关于监护
建议将学校纳入法定监护人名单
对于草案中有关监护的规定,大多数发言的委员给予了高度肯定。莫文秀委员认为,草案扩大了被监护人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识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的范围,这意味着有利于保护这类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维护老年人权益。
梁胜利委员建议,增加“关系密切的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和其他组织”,因为关系密切的不承担,要没关系的人来承担不合法理。建议在“子女”前加个“成年”,因为作为监护人须有监护能力,要达到成年的年龄段。如果监护人是未成年人,作为监护人显然不合法理。
孙菁(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在监护人中增加“父母的兄弟姐妹”,因为在现实中,孤儿由叔、伯、姑、姨、舅收养相当普遍。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王刚委员建议将学校纳入法定监护人名单。王刚委员说,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学生绝大部分时间是在学校度过的,而且学校采取寄宿制,孩子一周都在学校,这期间父母无法履行具体监护权。草案中没提到学校这种管理属不属于监护,这种监护权如何取得与赋予,建议在这一部分有所表述。
对于其他监护人的规定,罗亮权委员说,现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这方面是非常弱化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监护不了,承担不了这个职责。何晔晖委员也认为,居委会和村委会条件有限,目前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很难承担起这项工作。建议取消由村委会、居委会指定监护人的规定,明确由民政部门或法院承担这项工作。
关于法人
法人分类方式引关注 建议慎重分类
对于草案中按照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分类,在分组讨论中引起广泛关注,不少委员现场举起了实例,为草案的修改提出建议。
王佐书委员举例称,假如某一农户节衣缩食盖了三层小楼,为解决入园难的问题,准备拿出两层办幼儿园,若选择营利性法人,他小本经营纳不起税。若选择非营利性法人,当他办不下去的时候,剩余财产要用于公用目的。这位农户为保护自己的财产,只有选择营利性法人,当办不下去时,幼儿园接纳的儿童必须转入他园,社会有能力接纳这些儿童吗?这将给社会带来相当多难以解决的矛盾。其建议,法人分类应给予足够、慎重的考虑,因为它决定着法人及其组织的命运。
严以新委员发言称,现在全国民办学校有15万多所,在校人数达数千万。深圳现在有1600万常住人口,人口扩张太快,教育根本跟不上,很大程度上依托了民办教育承担各类教育。中国现在办民办教育的,90%以上还是投资形式,希望能够通过办教育,不以营利为目的,但能得到一定的合理回报。按现在的法人分类,要改成非营利性法人的话,那所有资产就不能再分配,而且这个学校不办了,所有资产还要用于教育,不能用于其他目的,这会给大批办学群体带来很大问题,他们可能面临关门的危险。
严以新委员说,如果民法总则通过,应该是上位法,有指导性的。我们当时写了一个建议,广东省教育厅也写了一个材料给我们,认为这样分类太简单,是不是可以仿照事业单位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分类,希望再细致一点,更加符合国情一些。
新闻推荐
将创交会打造成为四川成都的新名片 唐良智主持召开市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
本报讯(成都日报记者钟文)昨日,市委副书记、市长唐良智主持召开市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会议对2016中国·成都全球创新创业交易会、中欧班列相关工作进行了总结,研究审议了加强五城区保障性住房小区...
成都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成都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