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质量问题,又与商家协商不成,消费者往往会求助于专业的鉴定机构,但鉴定人的资质问题时常又被消费者忽视。近日,成都一小区业主李先生向四川法制报反映,称他因鉴定人员资质问题与鉴定机构引发争议,希望这能给能更多消费者带来思考和启迪。专人法律人士指出,鉴定人员资质证明是鉴定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确有必要高度重视这一细节。【投诉】
5月10日,李先生拨打四川法制报法律服务热线(028)86966234反映:2014年4月他在二环路攀成钢片区购置了一套精装房,因地面的石材出现严重的裂纹、返碱、断裂等问题,经相关部门协商,于2015年1月15日委托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中心对涉案房屋大理石石材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进行检测鉴定。
去年9月,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报告,可鉴定人的资质却在李先生心里打了问号,并已向法院提出异议。
根据该鉴定负责人杜某提交的材料,记者查看了杜某等三名鉴定人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能力证书》,杜某职称为工程师,但确实没有中级职称的相关证明。此外,杜某的身份信息显示为1980年8月出生,2015年1月接受鉴定委托时34岁。
随后,记者就此联系了该鉴定中心的负责人夏某,夏某告诉记者,中心已经知晓此事,正在进行调查,会给申请人一个书面回复。【调查】
针对李先生所提出的质疑,记者联系了在成都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胡先生,据他介绍,四川省住建厅2006年出台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鉴定程序以及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要求。“现在四川省这类鉴定都在按省住建厅这个文件进行操作。”胡先生告诉记者。
记者翻阅《规定》发现,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技术人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从事本专业8年以上工作实践经验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70周岁,并同时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能力证书》。
如果鉴定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条件,那么李先生的这份鉴定报告在诉讼中是否不能被法官采信?恒大集团法律顾问谢缘媛表示,《规定》属于行业规范,在本行业内具有普遍约束力,但进入司法程序后,法官只能将其作为参考进行审判,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有意见可向法院提出异议。同时,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建议】
如今,因房屋或汽车等高价商品的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由于鉴定结果的重要性,申请人往往最关心鉴定结果如何,而忽略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的问题。那消费者如何在此类商品的质量鉴定过程中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从而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谢缘媛表示,一定要有清楚的认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也是鉴定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邓盾建议,如果自己申请检测鉴定,在拿到鉴定报告后,一定要核实它是否完整,是否包括鉴定文书、鉴定机构资质证明和鉴定人资质证明三项内容,鉴定文书上是否有鉴定机构的公章及所有鉴定人的签名。 本报记者王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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