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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院明确民刑交叉案件审理程序 所涉事实不同 原则上刑民分别审理

来源:成都商报 2016-07-22 17:09   https://www.yybnet.net/

“先刑后民”成为司法实践中沿袭适用多年的一个不成文原则。

然而,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机械理解与适用,引发了不少问题。比如,在一些经济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明明在法院打民事官司,却被人利用恶意走刑事犯罪之路,借“先刑后民”,导致民事案件中止审理,受害方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四川省高院在最近召开的第八次全省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上,针对全省法院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审理程序作出明确:提出应当以“刑民并行”为基本原则,以“先刑后民”为例外。省高院提出,如法院在民事商事审判中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将掌握的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但此时是犯罪材料线索的移送,而不是全案移送,移送后的民事商事案件也不能中止审理。

新规定:“刑民并行”为原则

对于在办案中遭遇的“先刑后民”的苦衷,昨日,成都商报记者采访的几名办案10年以上的律师,几乎都不同程度有类似经历。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本富告诉记者,他以前在法院处理一起民事案件,结果因为警方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了,法官就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导致该民事案中止审理,至今没有开庭。

国内不少专家学者甚至法官曾撰文指出,按照现行“先刑后民”原则的规定,只要嫌疑人未被抓获,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就无法立案。这样的规定,会出现有的当事人以“先刑后民”为由恶意刑事立案,以达到中止民事案件审理,进而逃避民事责任。

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四川省高院这次明确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思路,主要在于纠正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之前,只要民事案件当事人证明该案件在刑事上立案了,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全部停止了,并没有区分情况。大多数民事法官愿意等刑事审判结果,相应地造成了司法效率偏低。”

四川省高院明确提出,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应当以“刑民并行”为基本原则,以“先刑后民”为例外,并分三种情况分情形进行处理。

三大情形分别处理

情形一:所涉事实不同

如果民事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所涉及的事实不同,那么,原则上民事商事案件应当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审理民事商事案件的法院,不能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中止对案件的审理。

但是,如果法院在民事商事审判中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将掌握的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此时是犯罪材料线索的移送,而不是全案移送,移送后的民事商事案件也不能中止审理。”省高院相关负责人特别强调。

情形二:所涉事实完全相同

对于民事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所涉事实完全相同的情况,省高院明确,在立案阶段就应不予受理民商事案件;受理后发现的,也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处理。

昨日,省高院相关负责人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同时存在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民事商事审判应当尊重已经启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没有启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民商事案件可以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

情形三:所涉事实部分关联

省高院明确,如果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所涉事实部分关联,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民事商事案件的基本事实必须以另一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那么在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时,应当终止民事商事案件的审理;反之,则不得中止审理。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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