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实,你单位未按照《成都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成高劳社监改字〔2016〕043号)要求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至缴纳罚款之日止。现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成都高新区行政事业收费中心,地址:天府大道北段18号高新区管委会3楼。因多次联系无果,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请见此公告后前来我局领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28-85193801
成都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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