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琳黎) 昨日,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为加强成都市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征管,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据了解,自2017年7月1日起,成都市范围内存量住房即二手房交易,合同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继续按存量住房申报价格评估值征税。
记者了解到,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以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格为依据。但对于申报的合同价格低于存量住房申报价格评估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存量住房申报价格评估值核定征税。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裁决书以及依法拍卖的成交确认书进行存量住房权属变更的,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价格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
存量住房申报价格评估值是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房屋的实物、区位、权益等因素,遵循房地产估价相关规范和标准评估得出。税务机关以该价格作为判断纳税人申报的合同价格是否明显偏低的主要依据,并将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进行动态价格更新。
据悉,《通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存量住房交易施行时间以通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签订《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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