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蒲江法律援助中心与多个部门协作,化解了受援人、双水井村村民陈某与鹤山街道城南社区居民曹某之间的一起土地纠纷。
鹤山街道城南社区和双水井村,相互毗邻。曹某和陈某分别是这两个村 (社区)的村民,长期以来,曹某种有马尾松,陈某种植了核桃树,双方土地之间有一小块未开荒的土地作为通道。
近两年,曹某因将马尾松地开垦用作种植柑桔树,将中间通道开荒,并将陈某种的核桃树向双水井村进行了移栽。陈某得知后,指责曹某侵占了自己的土地,双方就此发生了纠纷,村、社区调委会对双方进行了多次劝说,均以失败告终。
2017年2月,陈某依法维权,向鹤山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请求法律援助。鹤山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到双方的诉求后,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在询问过程中,双方对此事各执一词。
曹某认为:此通道是2011年形成的,自此以来,一直以来都是由自己打理的,陈某从未管理这条通道。在此土地上栽树是这两年才发生的事情,因而此片土地应该为自己所有。陈某将核桃树栽种到自己土地的边界上,不给树苗之间留有空隙,是侵犯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
而陈某则提出:自己是按照确权了的土地进行的耕种,并且持有对该片土地享有权属的林权证,并没有侵犯曹某的权益。曹某将土地的边界向自己的土地上扩展移动,严重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并且曹某还擅自对自己的核桃树进行移栽,导致了核桃树的死亡,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曹某理应退还自己的土地,并赔偿损失。同时,曹某在2011年未经合法程序,擅自在双水井村集体的土地上为已故家人修建坟墓,侵犯了集体的权益。
经调查,在确认陈某所持的林权证为真实有效原件、曹某在双水井村集体土地上修建坟墓,以及侵占陈某林地边界的事均属实的前提下,鹤山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对曹某晓之以理进行劝导。认为2009年进行土地确权的时候,对于土地的权属都是经过当事人或者其家人亲自签字确认的,在确认完成并进行颁证过后,持证人便依法享有对土地的使用权,既然曹某当时并未提出异议,就表示已经认可。2011年,在双水井村集体土地上修建坟墓的行为,而侵占了双水井村的集体权益,集体组织有权让要求搬迁坟墓。最后,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曹某对移栽陈某核桃树造成的损失,一次性赔偿600元钱。曹某在双水井村集体土地上修建坟墓一事,也得到了妥善处理。至此,这起林地纠纷终于得到化解。(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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