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决定,明确要求企业要保证监测仪器的正常运行,禁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在当天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在回答成都商报记者提问时明确表示,如果篡改监测数据掩盖非法排污,造成污染的,将会追究排污者的刑事责任。
“监测数据造假是大家关注的问题。这次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对此作出了哪些比较具体的规定,如何解决这个问题?”针对成都商报记者在发布会上提出的这个问题,别涛表示,这次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对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做了针对性的规定。
别涛表示,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禁止数据作假的明确规定。首先是企业要保证监测仪器的正常运行,禁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没有安装监控装备、没有与环保部门联网或者没有保证其正常运行的,会被处以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逾期不整改的,将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如果用篡改数据掩盖非法排污的,由此发生污染,根据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刑事犯罪,将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套组合拳下来,对监测数据造假将会产生足够的震慑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表示,此次修改还明确提出在制定农药、化肥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时,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引入了排污许可制度。别涛表示,“无证排污,最高可罚到100万。”成都商报首席记者 赵倩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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