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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撒手人寰 留下莫名外债

来源:成都晚报 2017-11-10 09:54   https://www.yybnet.net/

◎辛艳丽

故事检索

当妻子欠下外债

在生活中,可能很多人都比较关注法律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却少有人注意到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束,甚至现在也还有不少人认为“钱是我另一半借的,又不是我借的,并且我都不晓得,欠的钱与我有啥子关系喃!”可实际上真是如此吗?成都市民黄任,在妻子因病去世后,丧妻之痛还未抚平,却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原来,黄任妻子在世时背着家里人欠下了高额外债,妻子离世后债主要不到钱,于是债主就将他和他的儿子以及他岳父都告上了法庭。一纸状书让遗属痛上加痛,飞来巨债如一团迷雾,看不透拨不开……

妻子瞒着我欠下30万

○案情回放

2017年8月的一天,还未从丧妻之痛中恢复过来的黄任,竟然接到法院打来的电话,让他到法院领诉状及开庭传票。黄任是丈二和尚摸不到头脑,自己怎么突然就成被告了?他马不停蹄地跑到法院了解情况,原来,有个叫何勇的人,将黄任及其子黄龙、黄虎、其岳父巫山等四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四名被告向何勇偿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

黄任和其子、岳父疑惑不解,是不是法院弄错了?这么多年来,他们从来没有向外借款举债啊!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在看到法院出示的借条后,四人明白了事情的原委:从借条上显示的时间来看,事情要追溯到四年前了。那时黄任的老婆巫雨润和何勇是好友,两人一直从事着钢门窗安装生意,虽然是一些小本生意,不过久而久之也有了一些积蓄。

2013年3月的一天,巫雨润突然找到何勇,“勇哥,最近有没有闲钱啊?借我十万,你放心哈,等我资金周转过来了,第一时间就还给你”,可没有想到的是,在接下来的两年里,巫雨润竟然三番两次地向何勇借钱。到2015年,何勇共借给巫雨润四次钱,总额加起来达到人民币30万元。何勇找到巫雨润还钱,这时候巫雨润回答他“勇哥啊,不是我不还,主要是我的资金还没有到位,这样嘛,到十月三十号,我肯定给你还清”,但巫雨润的承诺还没来得及兑现就突然重病去世了,于是这才有了开头的一幕……我们看到,在民间借贷法律纠纷案件中,为什么通常把配偶一方列为被告呢?

○律师解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如果配偶一方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那么法院在认定该债务的性质时通常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为什么如此规定?

原因在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法律这样规定也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无法证明为个人债务,这家老小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回放

黄任等人从法院离开后,回到家中仔细地看了原告何勇提交的诉状及相关证据。看了后他们越发懵了,何勇在诉状中提到多笔现金是由巫雨润的小儿子黄虎领取的,还有黄虎为母亲借款担保的证据——黄虎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他的拆迁安置协议原件。这两份证据让整个案件变得更加扑朔迷离了,因为黄虎说他根本没有从何勇的手中拿过借款,更没有把自己的拆迁补偿协议交给何勇作为担保。并且雪上加霜的是,在巫雨润病重期间,一家人为了支付高昂的医药费已经家徒四壁,从天而降的30万债务更是让整个家庭陷入绝望。

不久后,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何勇与巫雨润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在庭审中,何勇对其持有的借条原件来源作了合理的说明,但黄任等人对借条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但又不对笔迹申请鉴定,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借贷行为是否实际发生的认定,法庭认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因此对借条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采纳了何勇的证据,巫雨润对何勇的债务,系巫雨润与黄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黄任未提供证据证明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形中的个人债务,故巫雨润去世后,黄任应承担还款责任。

最终,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黄任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何勇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黄虎、黄龙、巫山在继承巫雨润遗产范围内向何勇承担还款责任。

这个案子是民间借贷快速发展下的典型案例,但它比一般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更为复杂。本案中,为什么将黄龙、黄虎及巫雨润的父亲巫某也列为了被告?并且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哪些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律师解读

在本案中,原债务人巫雨润在原告起诉前已经离世。黄龙、黄虎及巫雨润的父亲巫某作为原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如没有放弃其继承权,就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债务。关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如,第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第二、擅自资助与其无抚养义务关系的亲友所附的债务;第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进行经营,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附的债务;第四、其他个人债务。

具体来说,如果夫妻中一方对外负债,在借债时又向第三人隐瞒了他们夫妻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用各自所有的财产清偿”约定的,那么法律会不会让债务人的配偶也承担债务?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用各自所有的财产清偿”约定的效力,具有对内和对外两个效力。要产生对外效力,该约定必须被第三人知晓。第三人是否知晓该证明责任应由配偶一方承担。如不能证明该约定在债务发生时第三人已经知晓或不能证明该债务为债务人个人债务,那么配偶一方仍要承担还款责任。

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适用法定财产制。如果夫妻间有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各自负责的约定,在一方借债后,对债务并不知道的另一方如想证明自己与债务无关,那么首先配偶一方不能轻易的在借款协议或借条上以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名义签字。(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本文由成都司法局、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新闻频率联办的《998法治大讲堂》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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