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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说故事 “闪婚”容易,想散难

来源:成都晚报 2017-11-17 03:18   https://www.yybnet.net/

◎林小明(执业律师)

故事检索

娶妻三年难见面

事情还得从三年前说起:小刘老家在川北某县城郊,从今年开始在成都郊区打工。像目前不少农村青年那样,小刘的婚姻也是经人介绍而成的:2014年春节期间,小刘经人介绍认识了同年出生的姑娘小关,并很快就结婚了。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结婚当晚,新婚妻子小关就随其姑父老张到广东打工去了。从此以后,小夫妻俩再也没见过面,也没通过电话。

从2014年结婚到现在,小刘与妻子小关见面的次数屈指可数。更让他心烦的是:从2015年到今年,他已经向老家法院提起了三次离婚诉讼,但无一例外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1

认识五天就“闪婚”

案情回放:

2014年春节,小刘父母支付了两万元彩礼给小关家,两人在认识后的第五天就登记领证“闪婚”了。但直到2015年3月,小刘在结婚一年多始终没有见到妻子小关。小刘认为两人没有共同生活,但与小关父亲等商议离婚无果后,遂在老家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两人既无子女,也无可分割的财产,因此,小刘以小关有精神残疾为由,要求法院判决两人婚姻无效,同时还要求退还彩礼两万元。我们看到,在这个案例中,小刘是在老家法院起诉离婚的,那么,起诉离婚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法律解读: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解释》等规定,小刘及小关户籍所在地均在小刘老家,因此,小刘户籍所在地法院当然具有管辖权。此外,按照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原告起诉时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小刘可以向小关或自己的经常居住地,也即广东和成都的相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案情回放:

2009年,小关被其原户籍地残联评定为二级精神残疾,但后来,发证残联以小关户口已迁出为由,注销了小关所持有的残疾证。2015年3月,法院判决书载明,现有证据不宜认定小关系精神病人,小刘主张的婚姻无效缺乏事实依据,因此判决这两人不准离婚,小刘要回彩礼的主张也没被法院采纳。那么,小刘可以单方面主张两人的婚姻无效吗?如果准许离婚,小刘可以要回彩礼吗?

法律解读:

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等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同时,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婚姻登记条例》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人要求离婚登记的,民政部门不予受理。因此,小刘如果主张其与小关的婚姻无效,需要委托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小关的患病情况以及行为能力做鉴定,然后根据登记领取结婚证时及婚后是否治愈等不同情况来处理。

关于小刘能否要回彩礼,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办理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但,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从法律规定层面而言,小刘与小关确实并没有共同生活过,因此,小刘可以在起诉离婚时要求女方退还彩礼。

3

起诉三次均被驳回

案情回放:

2015年3月,在当地法院驳回小刘的离婚诉讼请求后,小刘于2016年再次提起诉讼,这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判决离婚。法院则认为,两人夫妻关系尚有和好可能,随即再次判决不准离婚。2017年,小刘第三次在老家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判决与小关离婚。法院判决书载明,双方婚前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只要两人加强感情交流,互谅互让,夫妻感情完全可以和好,因此,小刘和小关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法院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三次判决不准小刘与小关离婚……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准予离婚呢?

法律解读:

我国判断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满足以下条件,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应准予离婚。同时,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情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从小刘和小关的具体情况以及当地居民的证明来看,其夫妻关系应当达到了“确已破裂”的程度。

4

这个婚离不脱了?

案情回放:

小刘三次提起诉讼要求与小关离婚,但都被判决不准离婚。并且法院在判决书中载明:不服本院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述于中院。如果小刘不愿再次选择起诉而是坚持选择上诉到中院,那么二审可能准予判决离婚吗?

法律解读: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小刘可以选择6个月后再次起诉。同时,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小刘还可以选择上诉到中院,请求判决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基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因此,小刘最大的可能是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也有可能调解离婚或发回重审。但法律还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相关链接

婚姻不在但仁义还有

尽管小关在广东打工,但其因身体等诸多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如果小刘真的离成婚了,那么在离婚时小关是否可以请求小刘给予适当帮助呢?又假如小刘在离婚无望的情况下,开始自顾自地追求“幸福生活”:与其他异性谈恋爱,并进而开始同居生活的话,小关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吗?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假如小关离婚时确实生活困难,而小刘又具有住房或不错的经济条件时,那么他应当给予小关适当的帮助。

如果小刘在还没离婚的情况下就与他人同居生活,那么小关是有理由请求赔偿的。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出现上述情形的话,那么无过错方则可以提出损害赔偿,但需要证明这些情形的存在导致了离婚。(林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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