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相关规定,在成都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划定范围:本市四环路(绕城高速,G4201)(含)以内所有区域;剑南大道以东、成自泸高速(G4215)以西、四环路以南、六环路(第二绕城高速,G4202)以北范围内(含以上道路)的所有区域。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等。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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