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雷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 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本案中,成都某劳务公司将分包到的部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魏某,魏某再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桑某,均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劳务公司和魏某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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