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诗柯)两名村民获得征地拆迁补偿后,村委会突然反悔,认为其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其退还房屋……近日,龙泉驿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3年9月,朱某某因上大学,将户籍迁出龙泉驿区万兴乡梨园村,毕业后又以子女投靠父母方式迁回原籍。朱某某的女儿高某某的户籍于2017年3月随朱某某一并迁到梨园村。2017年1月,梨园村启动生态移民项目,并于2017年8月16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将朱某某、高某某确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两人因此被纳入生态移民安置对象。之后,朱某某、高某某领取了一套套二房屋、过渡费和安置补偿款。后来,梨园村又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取消了朱某某、高某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要求两人退回房屋及过渡费、安置补偿款,并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纠纷处理的前提是认定被告是否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情况复杂、且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村民组织内部自治范畴,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故驳回了梨园村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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