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等17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张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某某等16名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张某承包并独立负责一天然气公司的液化石油气等经营事务,为垄断成都某主城区等液化石油气供销市场,先后招纳被告人王某、李某某、刘某某等社会无业闲散人员,通过王某执行张某指令,李某某、刘某某受安排具体落实,并成立“市场维护队”为扩张液化石油气市场提供帮助,牟取非法经济利益。
李某某、刘某某作为维护队队长在张某的安排指挥下,采取发放工资福利、提供住宿等方式大肆纠集、网罗、招募社会闲散人员以扩充实力,通过有组织的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妨碍公务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张某为组织、领导者,李某某等3名被告人为骨干成员,苏某等4名被告人为积极参加者,卿某某等9名被告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纪律严明。张某利用维护队在当地液化石油气行业领域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打击竞争对手,“以黑护商”;并在社会上编制关系网,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寻求非法保护,“以商养黑”。通过金钱利诱、开除等手段,对组织成员进行管控,逐步形成了“组织成员必须服从指挥,不服从就开除”等不成文的规矩和惯例。
2017年10月后,张某为进一步攫取经济利益,相继通过出资、入股其他公司等方式扩大势力范围,并将上述天然气公司下属两个液化石油气配送点分别交由李某某、刘某某经营获利,张某借助合法实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通过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壮大经济实力并攫取不法利益,迅速聚敛了上千万的巨额财富,并称霸一方,致使当地液化气经营户迫于维护队威慑,被迫加盟或退出当地液化石油气市场,严重破坏了当地液化石油气市场的经营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严重侵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成都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等17名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属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因此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综合考虑相关被告人的立功、累犯、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 杨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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