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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来源:四川法制报 2019-12-11 01:04   https://www.yybnet.net/

十佳辩护词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田银行、何军《兰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贿罪案件一审辩护词》

本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2008年至2016年初,兰某经营的停车场作为成都市交委执法总队停放查扣非法运营车辆的定点停车场。其间,部分被查扣克隆出租车的司机通过停车场的管理人员赵某,请兰某帮忙从执法人员处赎回车辆。2013年以来,兰某、赵某共谋,通过定期给执法人员“好处费”的方式获取上街执法信息,再通报给交纳“规费”(1800元/月)的司机方式牟利。为逃避查扣,不少司机愿意交纳“规费”。赵某为便于管理,要求克隆出租车必须安装GPS。GPS后台数据显示,累计有190余台。部分克隆出租车司机在非法运营过程中还出现了各类违法犯罪现象而涉案。

检察机关指控,该犯罪团伙以兰某、赵某为首要分子,以李某某等7人为骨干成员,以马某等25人为积极参加者,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利用2名交委执法人员的包庇纵容,在成都市非法经营克隆出租车行业中称霸一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

本案的诉争焦点是:32名被告人是否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兰某等32人虽然在人数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且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现有证据证实,涉案的克隆出租车为各克隆出租车司机自有,且在向被告人赵某交纳“规费”之前,绝大部分的涉案克隆出租车司机就已经在、并且持续地从事非法营运的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兰某、赵某出售“交委执法信息”以及“协调对被查获的非法运营车辆不处罚”的行为,仅属于为他人持续的非法经营犯罪活动提供“逃避打击”的帮助行为和单纯为了经济利益而实施非法经营的犯罪行为。而且,在涉案的32人违法犯罪活动中,属于非法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属于具体行为人的个人犯罪行为。被告人兰某、赵某事前从未指使、纠集,事中未提供帮助,事后也从未认可、默许、庇护上述个别司机所实施的其他个别犯罪行为。加上32名被告人大部分相互之间不认识,因此本案32名被告人并不具备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应必备的基本行为特征。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兰某等32人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卢某、孙某不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的“保护伞”。被告人兰某与克隆出租车司机是非法经营的共同犯罪,遂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判决。律师后语

辩护人在办理涉黑恶犯罪案件时,首先要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按照办理该类案件的规定做好集体研究及备案工作。其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围绕证据事实审查案件,辩护人审查后初步意见拟对案件进行改变定性或无罪辩护的,应当大胆辩护、小心论证、集体研究,力求对案件性质、案件情况作出准确的判断,有理有据的提出较高参考价值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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