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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哲说法”系列之十 侵权人死亡该如何维权

来源:广元日报 2020-07-11 00:48   https://www.yybnet.net/

在侵权案件中,一般情况下被侵权人作为原告直接以侵权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主张侵权行为之债,以此要求损失赔偿。但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后同时出现侵权人死亡,侵权人因死亡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作为被告,那在此种情形下,该如何确定合法的被告以维护自身权益呢?

如前不久的一起案例:成都市成华区首创国际城发生火灾,系犯罪嫌疑人在家中与其前妻发生争吵后故意放火,导致其前妻不幸当场被烧致死,同时火灾也造成周围邻居财产受到不同程度损失,而犯罪嫌疑人在放火后便跳楼身亡。

事发后,因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已死亡,案件依法撤销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财物受损一系列侵权后果,应当找谁赔偿?

根据《继承法》33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前述侵权行为产生的相应债务,侵权人的遗产继承人为赔偿义务人,原告可以该继承人为被告主张损失赔偿。

同时,《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所以侵权人死亡后将财产遗赠他人的,受遗赠人为赔偿义务人,原告可以受遗赠人作为被告主张相应赔偿。

对此,在2021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中,其中第1161条和1162条对《继承法》33条和34条的内容仍然做了相应保留。

总而言之,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前,侵权人死亡的,根据侵权人遗产分割的不同情形,以继承遗产或者以遗产受赠人又或者以二者共同作为被告来进行诉讼。

但不论被告有多少,被告仅以实际得到的遗产价值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若不幸找不到赔偿义务人,或者侵权人本身没有任何遗产,那受害人相应的损失最终也只能由自己承担了。

(邓锋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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