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夕又)昨(27)日,记者从成都市政府网站获悉,《成都市公安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印发。《办法》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26项情形纳入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范围,明确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执法错误,产生不良后果的,终身承担执法责任。
根据《办法》,全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有二十六项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其中包括,有警不接、接警不处、处警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刑讯逼供、逼取证人证言或者骗供、诱供,取得的证据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或者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以及指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侮辱违法犯罪嫌疑人、证人的;在勘验、检查、鉴定和取证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造成证据无法取得、案件错误处理或者案件侦破被延误等后果的;违反法律规定,截留、挪用、借用、私分、调换、变卖、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等。《办法》规定,下级公安机关或执法业务部门、公安派出所向上级公安机关或所属公安机关请示的事宜,因上级公安机关或所属公安机关的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由于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情节恶劣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经单位领导批准的,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经集体研究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人负主要责任,参加会议成员发表的意见正确,但未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产生不良后果的,终身承担执法责任。同时,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还应当依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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