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钱却赖着不给工人工资,甚至逃匿到外省,成都市的包工头曾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成都市新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该案在新都区法院开庭审理,最终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2年12月,曾某某以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成都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下一项目主体建设工程,随后自行雇工进行施工。自2013年起,曾某某陆续拖欠其雇佣的邓某某、蒋某某等200余名工人的工资,共计约360万元。为逃避支付义务,曾某某于去年6月26日潜逃出省,今年1月18日在云南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此期间,成都市新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责令其支付工人工资,但曾某某一直未予支付。
在该案庭审现场,通过公诉人的当庭教育,被告人曾某某认识到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真诚地表示悔罪。法院采纳新都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综合全案情况对被告人曾某某作出前述判决,曾某某明确表示不上诉。
检察官说法>>>
被告人曾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院审理后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 王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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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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